中文题名: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探析——以《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为起点
作者:陈杭平
第一作者:陈杭平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21-28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发回重审;诉的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
摘要:《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分别对二审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作出规定。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较为模糊而有待辨析。因此,有必要在区别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和“量”的变更的前提下,分类型讨论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构成要件。后者规定了再审发回重审可变更诉讼请求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第四种分别涉及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以及不变更无法通过另诉解决,需要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以展开分析。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60060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