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被引量:3
On Applicable of Punitive Damages in Commercial Secrets Infringement
中文题名:论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作者:胡良荣
第一作者:胡良荣
机构:[1]江苏大学文法学院;[2]江苏大学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1
起止页码:62-67
中文期刊名:知识产权
中文关键词: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补偿性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制度,不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权人,不能有效遏制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据对现实生活的考察,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之所以屡禁不绝,关键在于侵权获得的收益明显高于侵权付出的成本。为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应与时俱进,多措并举,尤其是在商业秘密侵权责任追究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将惩罚性与补偿性两种赔偿制度同时适用于商业秘密侵权赔偿之中,明确规定,如果商业秘密侵权人是基于故意,法院应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当根据案件反映的具体情况,在参照补偿性赔偿计算的数额的基础上,增加适当的倍数。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