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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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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作者:刘云生 景荻

第一作者:刘云生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1

起止页码:99-104

中文期刊名:广西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侵权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辨识智能;责任阻却事由;监护人责任;

摘要:侵权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识自己行为法律责任后果的能力,其既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也有异于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侵权责任能力与过错分属不同制度范畴,前者应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阻却事由存在,后者属于侵权责任构成的一个要件,无侵权责任能力人亦可能存在过错.基于政策考量,对于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宜设一般标准,而非个案判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存在误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以侵权责任能力代之.在被监护人构成侵权时,若其不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在监护人赔偿不力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需补充履行;若被监护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则需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在其缺乏赔偿能力时,由监护人补充履行.

分类号:DF522[债权]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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