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大理院民事判决中“法律冶对“习惯冶的排除与妥协
Exclusion and Compromise to the Customs by the Law in Civil Judgments of Da Li Yuan During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中文题名:民初大理院民事判决中“法律冶对“习惯冶的排除与妥协
作者:段晓彦
第一作者:段晓彦
机构:[1]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3
年份:2015
卷号:31
期号:6
起止页码:63-68
中文期刊名: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冶;民事习惯;大理院;排除;妥协;
摘要:民初大理院在裁判中秉持“有法律者即排除习惯冶的基本立场,“法律冶排除“习惯冶的理由主要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合公益、有碍交易秩序等.在婚姻、继承领域和一些边远偏僻地区,由于习惯根深蒂固,仍具有强大影响力,第一顺位法源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冶也有对习惯做妥协的情形.对习惯进行限制,一方面可以藉此排除不良的陋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创造统一民法典实行的客观环境,为其颁行减少阻力.但大理院对习惯的态度,受一些判决本身论证说理性不足和传播途径的限制,很难在短时间内对民众产生实际的影响.
分类号:D909.9[法制史]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