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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致灾性”及其界定     被引量:3

A Definitions on Caused Disasters by Anyone of its Fe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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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人的致灾性”及其界定

作者:王建平

第一作者:王建平

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3-11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人的致灾性;灾害法学;生态环境;过度行为;基础范畴;

摘要:人的致灾性是各种灾害中人的行为不当诱发、引发或者加重、聚集灾害因子,带来灾害损失的属性。这种属性具有主体性、必然性、可控性和义务性等特征,其发生原因是,市场失灵、政策失效与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加上许多时候,社会公众个体“人的致灾性”过于微弱或弱小,被学界当成不具有观察价值的致灾体,以及人利用自然资源行为的过度性。人的致灾性可以通过各种灾害的具体分析和研究加以证明。人的致灾性是灾害法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和基础范畴。

分类号:DF0-052[法律社会学]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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