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地域管辖制度释疑——兼对《民诉法解释》规则的述评 被引量:1
Some Clarifications on the Civil Institution of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中文题名:民事地域管辖制度释疑——兼对《民诉法解释》规则的述评
作者:曹志勋
第一作者:曹志勋
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75-87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应诉管辖;管辖异议依职权移送;
摘要:在我国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两套合同履行地规则中,应当优先适用程序性规则,慎重对待统一履行地规则,并且考虑在协议管辖中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足够。应诉管辖在立案实质审查制下有适用可能。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文书后不应继续依职权审查一般地域管辖问题,答辩期届满时适用答辩失权规则,对于法院就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规定,应当基于目的性解释限缩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为了防止管辖异议中间上诉制度被滥用,管辖异议可以与一审实体问题并行审理。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