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之变革 被引量:1
The Reform of the Corporation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Application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Remarkably Inadequate Capital”
中文题名:“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之变革
第一作者:薛波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00073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2
起止页码:97-106
中文期刊名:行政与法
中文关键词:资本显著不足;公司人格;资本;
摘要:"资本显著不足"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之一,随着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完成,仅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判断公司资本是否达到"显著不足"已失去了现实基础。取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实行完全认缴资本制后,应以实缴资本作为"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资本"的认定标准。在认定公司资本是否达到"显著不足"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着重要作用。以"资本显著不足"否认公司人格时,股东对公司责任承担的范围应依据资本的欠缺程度区分对待。另外,资本制度改革后,还应当健全公司的信息公示制度,以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之实现。
分类号:DF41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