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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证变更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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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探矿权证变更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许可

作者:武建华

第一作者:武建华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24

起止页码:38-40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主管部门;地质矿产;探矿权;权证;被申请人;民事纠纷案件;上诉人;焦点问题;

摘要:[裁判要旨]在审理探矿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如何划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是一个焦点问题。探矿权权属纠纷解决的主要是确认出资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因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探矿权证的归属,否则,必然产生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案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孙素贤。再审申请人(一审坂告、上诉人):孙东升。再审申请人(一审娘告、二审被二审被二审被上诉人):金延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玄正军。

分类号:D922.62[矿产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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