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探望权执行中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
作者:康邓承
第一作者:康邓承
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24
起止页码:93-9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探望权;申请执行人;拒绝履行;未成年人;执行机构;抚育费;
摘要:[裁判要旨]探望权执行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妨害执行,阻止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执行机构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可在其应支付的抚育费中扣减相应金额。[案情]申请复议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复议人徐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原系夫妻,后离婚,双方婚生女儿胡某随母亲徐某某生活,胡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
分类号:D915.183[执行程序]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