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欧洲损害赔偿法的改革(下篇)具体问题
作者:[奥]海尔姆特·库奇奥[1,2,3,4] 朱岩(译)
第一作者:海尔姆特·库奇奥
机构:[1]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研究所;[2]奥地利科学院;[3]维也纳大学;[4]格拉兹大学;[5]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欧比较私法研究所
年份:2012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97-126
中文期刊名:北航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草案;民法典;欧洲;原则;责任法;损害赔偿;
摘要:一、损害赔偿法的功能《欧洲侵权法原则》(PETL)第1:101条明确规定了'赔偿损害'(compensate that damage),[1]从而将损害赔偿法的功能定位于损害填补(Ausgleichsfunktion)。[2]与此相一致,《共同参考框架草案》(DCFR)第1:101条、《瑞士责任法草案》第41条、《捷克民法典草案》第2624条、《匈牙利损害赔偿法新草案》(尚未生效)第5:502条以及最新的《立陶宛民法典》第6.245条都将损害填补规定为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功能。
分类号:D95[法律] DD913[政治、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