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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谈起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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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谈起

作者:张峰振

第一作者:张峰振

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0-17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不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司法救济;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纳入救济范围,符合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但只能对合法性问题提供救济。此即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救济原则”。它是行政诉讼区别于行政复议的本质特征。行政诉讼只能救济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而不能救济一般不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宜采重大且明显说。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法院应同时判决重作一个行为。法院变更判决不宜适用于所有的明显不当行政处罚,应限于涉及金钱或替代物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司法建议救济不当行政行为的方式,值得商榷。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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