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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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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

作者:孙明泽

第一作者:孙明泽

机构: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10

年份:2015

卷号:28

期号:12

起止页码:33-38

中文期刊名: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情节严重;规模因素;对象因素;行政处罚;前科;

摘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2013年出台的《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执法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的决定》将1992年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废除之后,该类犯罪的“情节严重”就成为了一项立法的空白,因此需要对此处的情节严重进行改革。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的量刑应当规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应当包括规模因素、对象因素以及行政处罚和前科因素三个方面,情节严重是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其中的一种因素。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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