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荐证者不能承受之重——针对《广告法(修订草案)》第39条第2款的思考 被引量:3
The Unbearable Weight of the Advertising Endorsers——From the Angle of Reg.39(2) of the Draft of Advertising Regulations(Revision Draft)
中文题名:广告荐证者不能承受之重——针对《广告法(修订草案)》第39条第2款的思考
作者:刘乃梁
第一作者:刘乃梁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125-132
中文期刊名: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广告荐证者;广告法;明星代言;法律规制;立法修订;
摘要:广告荐证人自证立法立足于虚假广告问题的现实考量,顺应"明星代言入法"的趋势,从广告市场和市场经济法治完善角度具有合理性动机。法律系统内部以及广告市场发展的困境,引发荐证归责系统混乱以及某些商品与服务的"荐证不能"与荐证费用高昂。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防止荐证成本的不合理转化,自证立法在加重荐证者审慎义务的同时,无助于执法的推进与立法动机的实现,是荐证者不能承受之重;应当从做足连带责任入手,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