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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量:90

Criminal Legislation Shall Strictly Avoid E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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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作者:刘宪权

第一作者:刘宪权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2]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年份:2016

卷号:34

期号:1

起止页码:86-97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情绪性立法;民意;舆论;科学立法;

摘要:情绪性刑事立法主要来源于易导致非理性结果的舆论,刑事法律的严厉性决定了刑事立法活动必须严谨且理性,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事立法必须杜绝情绪化干扰,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性立法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新近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情绪性立法现象表现较为突出和严重。废除嫖宿幼女罪,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增设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加重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不得减刑、假释等规定均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情绪性立法的典型立法例。科学的刑事立法必须力戒情绪,既要遵循刑法发展的内在规律,又要对舆论或民意的反应有所为且有所不为,如此才能将我国刑事立法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充分实现良法善治。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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