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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科学性及其限度——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为例    

Evaluation System of Post -legislation. Its Scientificity and Limi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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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科学性及其限度——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为例

作者:张德淼 刘琦

第一作者:张德淼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中国地质大学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16

卷号:19

期号:1

起止页码:49-54

中文期刊名: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立法后评估;科学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摘要:立法后评估制度通过评估指标数据的采集与研判,针对实施一段时间之后的立法,进行立法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的检验,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完善立法。立法后评估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技术基础和哲学基础,这构成了其科学性基础。但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科学性并不是无限的,它在评估观念、评估对象和评估条件上都存在限度,《〈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为分析这种限度提供了蓝本,认真思考其局限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后评估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分类号:D901[立法理论]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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