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构造论:以合同为进路的分析
作者:罗培新
第一作者:罗培新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22-132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股东会权力;董事会权力;公司合同;利害相关方;公司章程;
摘要:依循传统的代理、信托或委任说,股东会就董事会权限范围肉的事项做出决议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会甚至可以径行做出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的规定即顺承了这一逻辑。然而,依据公司合同理论,股权只是公司这一合同联结体的诸多“投入”要素之一,公司资产上附着了大量的利害相关方的请求权,股东享有制定、修改章程的排它性权力,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像所有权人那样处分公司资产。借鉴域外立法例,股东不得以普通决议就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决议。建议删除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而代之以规定“除法律和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享有经营公司的全部权力”,同时删除该法关于经理的职权规定,而将其委诸董事会聘任经理层的聘任合同。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