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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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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作者:欧阳本祺

第一作者:欧阳本祺

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6

卷号:30

期号:1

起止页码:12-20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贪污受贿罪;数额与情节;特别宽宥;终身监禁;刑事政策;

摘要:修正前第383条规定的数额与情节不是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修正后第383条规定的数额与情节是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必要重新解释第382条与第385条所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概念。修正后第383条扩大了特别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该规定与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坦白制度并不矛盾。终身监禁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其适用对象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适用终身监禁罚当其罪的贪污受贿犯罪人。第383条之修正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表明了我国刑事政策对贪污受贿的态度从“立法零容忍、司法有限容忍”转变为“立法有限容忍”。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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