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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     被引量:1

On the Perpetrating Nature of “Enough to Endanger Public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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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

作者:黄丽勤

第一作者:黄丽勤

机构: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110-116

中文期刊名: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具体危险犯;结果犯;危险状态;实行行为属性;放火罪;

摘要: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而不是结果状态,对"法定危险状态"的判断是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而不是对危险结果的判断,"法定危险状态"只是一种主观判断而不是客观存在的结果,不是"危险犯"的构成要件。通说所谓放火罪等犯罪中的"具体危险犯",并非独立存在的犯罪形态,而是这些犯罪在实害犯既遂之前的一个发展阶段,放火罪等犯罪属于结果犯而不是具体危险犯。

分类号:D924.3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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