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 被引量:1
On the Perpetrating Nature of “Enough to Endanger Public Security”
中文题名: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
作者:黄丽勤
第一作者:黄丽勤
机构: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110-116
中文期刊名: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具体危险犯;结果犯;危险状态;实行行为属性;放火罪;
摘要: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而不是结果状态,对"法定危险状态"的判断是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而不是对危险结果的判断,"法定危险状态"只是一种主观判断而不是客观存在的结果,不是"危险犯"的构成要件。通说所谓放火罪等犯罪中的"具体危险犯",并非独立存在的犯罪形态,而是这些犯罪在实害犯既遂之前的一个发展阶段,放火罪等犯罪属于结果犯而不是具体危险犯。
分类号:D924.3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