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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作为《联合国反腐公约》资产追回的民事诉讼主体     被引量:2

On State as Subject of Civil Action for Asset Recovery under UN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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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国家作为《联合国反腐公约》资产追回的民事诉讼主体

作者:蒋圣力

第一作者:蒋圣力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16

卷号:44

期号:1

起止页码:82-89

中文期刊名: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民事诉讼主体;国家;检察机关;

摘要:国家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资产追回的民事诉讼主体,在理论上具有应然性、合理性、可行性。无论是作为被诉诸民事诉讼的腐败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还是作为因腐败犯罪行为而遭受利益损失的其国民的代表,国家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作为《公约》缔约国,我国一方面应当对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的范围进行修改,使之扩大及于国家,以履行所负的国际条约义务,另一方面则可以以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国家的代表,在外国国内法院提起旨在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民事诉讼。

分类号:D993.8[条约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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