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及表现-兼论决议行为立法问题 被引量:4
Inclusiveness and performance of commercial relations in The Civil Law: Also on legislation of resolution behavior
中文题名:《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及表现-兼论决议行为立法问题
作者:薛波
第一作者:薛波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55-64
中文期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包容性;决议行为;体系位置;制度安排;
摘要:《民法总则》的内容设计该如何体现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将是民法典编纂绕不过去的重大疑题.对此,在理论层面,应彻底否弃民、商立法体例之争.在内容上,应注重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在方法上,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统合所有民商事法律关系.在明确了这三个前置性要求后,以理论和实务颇受争议的决议行为著例,就其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系位置、制度安排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究,并尝试从中总结出《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的要点和方法.
分类号:D913.99[商法(总论)]
收录: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