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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及表现-兼论决议行为立法问题     被引量:4

Inclusiveness and performance of commercial relations in The Civil Law: Also on legislation of resolution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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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及表现-兼论决议行为立法问题

作者:薛波

第一作者:薛波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55-64

中文期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包容性;决议行为;体系位置;制度安排;

摘要:《民法总则》的内容设计该如何体现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将是民法典编纂绕不过去的重大疑题.对此,在理论层面,应彻底否弃民、商立法体例之争.在内容上,应注重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在方法上,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统合所有民商事法律关系.在明确了这三个前置性要求后,以理论和实务颇受争议的决议行为著例,就其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系位置、制度安排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究,并尝试从中总结出《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的要点和方法.

分类号:D913.99[商法(总论)]

收录: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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