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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民法总则》决议行为的立法安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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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未来《民法总则》决议行为的立法安排

作者:薛波

第一作者:薛波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48-156

中文期刊名:湖北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决议行为;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体系位置;制度设计;

摘要: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计和构想,首先应当制定《民法总则》。未来《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决议行为的具体内容,实值慎思。与合同、共同法律行为相较,决议行为在适用领域、行为主体数量、意思形成机制、意思表示方向、约束主体范围、法律规制重心方面特点显著。我国已公布的诸版本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议案中,或对决议行为未做规定,或规定较为简略。当前制定《民法总则》,宜在总则编"法律行为"部分规定决议行为。在制度设计上,应将决议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看待,并且《民法总则》应就决议意思形成机制、效力划分、拘束范围、对权益受侵害少数派行为的法律救济等内容也详细规定。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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