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追诉时效延长抑或终止——《刑法》第88条之教义学解释及其展开
作者:王登辉
第一作者:王登辉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2]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年份:2016
卷号:30
期号:2
起止页码:64-76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延长;追诉时效终止;无限期追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犯罪黑数;
摘要: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的不是追诉时效延长,而是追诉时效终止。"立案侦查"应解释为"立案",且不应区分对人立案与对事立案。认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不应限定在立案或者受理后才实施,不应要求犯罪嫌疑人知道已经立案、自己已经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被告知"不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应要求其逃避行为导致侦查、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也不需要其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目的。只要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刑事立案或者受理的,就应当无限期追诉,但自首、被当场抓获、扭送司法机关后才立案且未再逃避的除外。相关学理解释忽视了刑事侦查和司法证明的特点,有随意添加要素、不当限缩之嫌,而且过于繁琐、弊大于利,属于人为制造法律漏洞,故亟待澄清。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主要意义是对追诉时效已过的犯罪黑数不再追诉,而不是对已经立案的犯罪无限期追诉。追诉时效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刑罚权的克制。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