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与私法保护的契合 被引量:3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Inheritance by the Combination of Public Laws and Private Laws
中文题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与私法保护的契合
作者:崔艳峰
第一作者:崔艳峰
机构:[1]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2]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年份:2016
卷号:33
期号:2
起止页码:106-112
中文期刊名: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私法保护;知识产权正当性;
摘要: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属性。文化属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公共文化资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其决定了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公法)保护的必不可少。而经济属性的实现带来的是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的驱动对行为人会产生激励作用,这种激励对于以维护公共利益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来说,不发生作用或者作用极其有限,相反对于靠市场吃饭的具有"经济理性"的私主体则发挥着巨大的驱动作用。经济属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可以获得经济利益,使私权的赋予具有了必要性,进而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经济属性的开发有利于提升文化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与私法的保护方式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的,二者的契合实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分类号:D922.16[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