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解释路径 被引量:4
On the Transfer of Real Property Right Arising from Marriage Settlement——Interpretation Path on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Rights Arising from Nonlegal Act
中文题名: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解释路径
作者:刘耀东
第一作者:刘耀东
机构: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41-51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不动产;夫妻财产制契约;物权变动;法定财产制;
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约定财产制而非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征决定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的规定或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其财产权的变动不应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不论是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是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均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利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应否公示的问题,不能将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的公示对抗与基于该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问题混为一谈。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