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公民个人信息”的教义学阐释——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009号案例为样本 被引量:15
Judicial Judgment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Illegally Accessing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Offence: on the Sample of No. 1009 Case of Reference to the Criminal Trial
中文题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公民个人信息”的教义学阐释——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009号案例为样本
作者:叶良芳 应家赟
第一作者:叶良芳
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71-78
中文期刊名:浙江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文义解释;手机定位;隐私权;
摘要:对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犯罪对象"上述信息",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严格的文义解释。"上述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应当与该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完全相同。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可识别性,还应当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其范围进行合理的限缩。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具备重要价值,侵犯相关信息会对公民的法益造成重大的危害或危险。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