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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实习中受伤不因自身一般过错担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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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学生在实习中受伤不因自身一般过错担责

作者:徐子良 熊燕

第一作者:徐子良

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43-4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实习单位;过错程度;受伤;学生;中小学校;赔偿责任;教育教学活动;残疾赔偿金;

摘要: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因其自身一般性过错致受伤的,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实习生不因其一般性过错而自担部分责任;学校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保障,对实习单位未尽到应有的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地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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