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学生在实习中受伤不因自身一般过错担责
第一作者:徐子良
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43-4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实习单位;过错程度;受伤;学生;中小学校;赔偿责任;教育教学活动;残疾赔偿金;
摘要: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因其自身一般性过错致受伤的,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实习生不因其一般性过错而自担部分责任;学校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保障,对实习单位未尽到应有的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地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