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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未约定回报离职后收取财物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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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事先未约定回报离职后收取财物构成受贿

作者:周芝国 费晔

第一作者:周芝国

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26-2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他人财物;受贿罪;离职;回报;约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他人谋取利益;

摘要:对事先没有约定具体回报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取财物的行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通过对当事人主、客观等各方面的深入分析,认定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在离职前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分类号:D924.35[侵犯财产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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