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生态修复性司法
作者:徐以祥 王宏
第一作者:徐以祥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2]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13
起止页码:79-83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修复性司法;生态损害;生态文明建设;基础规范;地方实践;司法模式;积极意义;法律法规;
摘要:生态修复性司法的提出,作为对传统司法模式未考量生态损害亟待修复的矫正,能够实现让污染者受到惩罚、受损者获得赔偿、生态损害得以修复之三重目标,因而对预防与修复生态损害有着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是我国当下解决生态损害问题的最佳路径。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基础规范出发,一些省市加入到了生态修复性司法的地方实践之中,取得了良好的实效。走向从中国实践出发的生态修复性司法,亟待完善基础规范与破解实践困境来予以回应,确保受损害生态最大限度地回复到良好状态,进而为生态文明建设创造出良好的司法环境。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