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研究——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6、297条为中心 被引量:2
On the Object to Be Revoked in the Recession Litigation Proposed by Third Parties——Focusing on Articles 296 and 297 in the Interpretation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中文题名: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研究——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6、297条为中心
作者:刘君博
第一作者:刘君博
机构:[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105-112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判决;调解书;
摘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6条和第297条分别从裁判文书的内容以及适用案件类型的角度界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在既有司法实践条件下,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类型应当"从严把握",待理论准备和配套制度相对成熟时,可以考虑从立法和司法适用上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撤销对象内容的界定则应以既判力消极作用、积极作用以及预决效力等制度功能的有序区分作为基础,并契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性质。
分类号:DF72[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