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决议行为归属与团体法“私法评价体系”构建研究
作者:吴飞飞
第一作者:吴飞飞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9-18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民法总则;决议行为;共同行为;团体自治;团体法;
摘要:合同法等个人法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私法评价体系",我国《民法通则》所提供之"私法评价体系"亦对合同法等个人法更具有适用性,而我国法上的团体法"私法评价体系"却严重缺位。决议行为是构建团体法"私法评价体系"的线索与纽带,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机遇下,唯有确认决议行为的法律行为属性,私法自治理念才能借助法律行为制度穿透团体自治的"黑箱",构筑起团体法的"私法评价体系"。团体法行为与个人法行为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公共管理属性",共同行为仅仅是各自独立的私权之协同行权行为,并不存在私权部分让渡的情形,亦不会衍生出"共益权"及团体之公共管理机关。因此,共同行为属个人法行为而非团体法行为,亦无从参与团体法"私法评价体系"之构建。决议行为规则之价值本旨在于追求更具民主性、效率性的私法团体生活,"多数决"仅仅是实现该价值本旨的主要操作形式,进而言之,决议未必"多数决",亦可"一致决"甚至"一票决"。
分类号:DF51[总则]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