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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调减权及其行使与证明     被引量:3

The Reduction Right of Liquidated Damages and Its Execution and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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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违约金调减权及其行使与证明

作者:谭启平 张海鹏

第一作者:谭启平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6

卷号:38

期号:3

起止页码:37-51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违约金调减权;形成诉权;法官释明;证明责任;

摘要:《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权利应被定义为违约金调减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诉权。违约金调减权归属于当事人,并应以诉、反诉或反请求的方式行使,若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放弃,二审中仍然有权行使。对违约金调减权的行使进行释明具有合理性,且属于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职权。法官释明时须保持中立、公开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未释明不构成上诉理由,但过度释明则当事人可申请回避。调减程序中,"违约金过分偏高"的证明责任由违约方负担且不发生转移,但在举证困难的例外情形,法官可通过降低证明标准、询问当事人等方式缓和其证明负担。

分类号:DF525[分则]

收录:BDHX:【BDHX201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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