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之探析——兼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
作者:张海鹏
第一作者:张海鹏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50-160
中文期刊名:东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不动产抵押;代物清偿预约;非典型担保;
摘要: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类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既不是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或不动产抵押,也不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或代物清偿合意,而是一种附条件的代物清偿预约。此类代物清偿预约应受《物权法》中流押(质)条款禁止性规定的控制,以处分清算为实现方式。《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并未将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让与担保或无效合同,应从代物清偿预约视角进行理解和适用。代物清偿预约与流押(质)条款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应受流押(质)禁令的控制。与流押(质)条款不影响担保合同整体的效力一样,代物清偿预约也无需因流押(质)禁令而整体无效,只要增加一个清算环节即可。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