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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制定《民法总则》的三重前置性要件    

On the General Civil Law's Foundation and the Premise of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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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制定《民法总则》的三重前置性要件

作者:薛波

第一作者:薛波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430073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101-107

中文期刊名:理论与现代化

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前提基础;内容要求;路径选择;

摘要: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计,首先应当制定《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应遵循以下逻辑和路径展开:在理论层面,应彻底否弃民、商立法体例之争,这是制定一部包容民商事关系《民法总则》的前提基础;在内容设计上,《民法总则》应当注重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藉此以保证立法的质量;在方法选择上,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从时间成本及《民法通则》的内容因素考量,可以窥见,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是一条较优的路径选择.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4_2016】;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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