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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与善意取得之辨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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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物权公示与善意取得之辨证

作者:崔艳峰

第一作者:崔艳峰

机构: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年份:2016

卷号:37

期号:6

起止页码:125-132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物权公示;善意取得;占有;登记;

摘要: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虽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没有将物权公示明确规定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物权公示的功能,其应是物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性要件。物权公示的方法是法定的,占有虽然存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之上,但占有并非所有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具有不同于公示的功能。无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存在公示方法,其不具备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在无处分权人为登记的主体时,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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