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物权公示与善意取得之辨证
作者:崔艳峰
第一作者:崔艳峰
机构: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年份:2016
卷号:37
期号:6
起止页码:125-132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物权公示;善意取得;占有;登记;
摘要: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虽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没有将物权公示明确规定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物权公示的功能,其应是物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性要件。物权公示的方法是法定的,占有虽然存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之上,但占有并非所有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具有不同于公示的功能。无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存在公示方法,其不具备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在无处分权人为登记的主体时,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