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被引量:4
On the Legal Li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on Construction Projects
中文题名: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一作者:徐以祥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6
卷号:18
期号:3
起止页码:42-49
中文期刊名: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法律适用;罚款数额;恢复原状;
摘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在适用范围和"限期补办手续"规定上存在立法缺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规制范围、执行主体和处罚措施方面均做出了立法调整。但法律责任规定的不一致性导致环境执法游离于《环境影响评价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同时对于罚款数额、恢复原状等具体适用条件亦不明晰。鉴于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的适用应以规范目标或立法目的为导向,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解决法律选择问题,同时在立法层面对适用条件作进一步完善。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