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法律术语及其归责原则分析——杜增申与中铁二十局等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案评释 被引量:1
An Analysis of“Environmental Tort”Legal Terminology and Imputation Principle—Comments on Environmental Noise Tort Case of Du Zengshen V.the 20th Bureau of China Railway Company
中文题名:“环境侵权”法律术语及其归责原则分析——杜增申与中铁二十局等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案评释
作者:刘先辉
第一作者:刘先辉
机构: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23
年份:2016
卷号:18
期号:3
起止页码:57-63
中文期刊名: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类型化;
摘要:在中铁二十局公司、河南禹亳铁路公司环境噪声污染案中,法院以"噪音标准是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非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为由,认为行为的违法性并不是构成环境侵权行为的必要前提,而行为的致害性才是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现有法律体系在对环境侵权的规定中,应当明确"环境侵权"的法律术语;在归责原则上,《民法通则》《物权法》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以类型化的方法,对环境侵权归责原则进行协调。
分类号:D92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