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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契约的效力及其违约救济    

The Validity and Remedy for Breach of 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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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竞业限制契约的效力及其违约救济

作者:王博

第一作者:王博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12

起止页码:92-98

中文期刊名: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中文关键词: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契约;违约救济;集体劳动合同;实际履行;

摘要:竞业限制虽是保护雇主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的有效手段,但也极易造成对雇员择业自由权乃至其生存权的不合理限制。此即竞业限制之局限性所在。为克服或减缓该局限性:竞业限制权利义务配置应以约定义务为原则,以法定义务为例外;其违约救济应以实际履行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因为,违约损害赔偿的约定及其支付,并非竞业限制契约之目的或本意。作为竞业限制事前违约救济的集体劳动合同,由于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长期缺位,使其并未在实践中得到普遍实施。我国竞业限制立法,仍应继续细化劳资双方权利边界、适度限缩其约定空间。

分类号:D922.5[劳动法]

收录:BDHX:【BDHX201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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