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确定与筹备——以《立法法》第72条第4款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5
The Approval and Preparatory Work for Districted Cities to Proceed Legislating——On the Art.72 Sec.4 of New Legislation Law( 2015)
中文题名: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确定与筹备——以《立法法》第72条第4款为中心的分析
作者:郑磊
第一作者:郑磊
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7
起止页码:71-80
中文期刊名:学习与探索
中文关键词:《立法法》第72条第4款;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备案审查;
摘要:设区的市扩容立法,是《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在《立法法》修改后的14个月中,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已经确定232个设区的市可以开始立法,赋予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的确定阀门并未被严格掌控,因为设区的市的立法资格始于修改后《立法法》的赋权。《立法法》第72条第4款兼具"确定与筹备条款"的双重功能,其蕴含的"积极稳妥"内涵包含对两类主体的规范要求:设区的市在付诸立法实践前的筹备工作中如何提高立法能力,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如何通过组织准备和方案准备保障设区的市立法能力的提高。另外,不排除在设区的市开始立法之后由此激活地方立法审查机制的可能。如此,设区的市扩容立法反而将倒逼立法质量的提高。
分类号:D901[立法理论]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