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慈善捐赠撤销权的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 被引量:1
On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Revocation of Charitable Donation----Comment on Article 41 of "Charity Law"
中文题名:论慈善捐赠撤销权的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
作者:王继远
第一作者:王继远
机构:五邑大学政法学院,广东江门529020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85-90
中文期刊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慈善;慈善捐赠;撤销权;立法;
摘要:与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所不同的是,慈善捐赠特指受赠人为享有“慈善抵扣”的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撤销权的行使取决于慈善捐赠的性质和撤销的“法定事由”。行使慈善捐赠撤销权的主体并非只是捐赠人,因撤销权的设立价值不同,可以是捐赠人、捐赠人的债权人、利害关系第三人之一种。捐赠撤销之后捐赠行为无效,捐赠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需要综合考虑捐赠者的主观判断、受赠人具体现状和捐赠财产所有权转移等因素。建议慈善立法进一步完善捐赠财产事前评估制度,建立慈善募捐征信制度,适当限制除斥期间,兼顾慈善捐赠撤销权行使中捐赠人、受赠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4_2016】;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