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股东滥用权利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一作者:詹巍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20
起止页码:73-7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公司债务;股东权利;法定权利;合同无效;经营风险;合同条款;利益冲突;剩余索取权;
摘要:【裁判要旨】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既享有资产收益的法定权利,也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作为剩余索取权人,更是公司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股东与公司签订公司未按时投产应赔偿其损失的合同条款,不合理地降低了股东本应承受的经营风险,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与股东的出资人地位相悖。同时也人为制造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扭曲了激励机制和公司治理。相关合同条款之缔结系股东权利之滥用,应依法认定无效。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