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不必是全体股东
第一作者:徐子良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20
起止页码:81-83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公司清算;有限责任;清算组;股东会;成员;资本多数决规则;执行机构;决策机构;
摘要:【裁判要旨】有限公司自行解散的,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并不表明清算组必须吸收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参加清算组的权利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应遵从资本多数决规则。清算组的职能也表明清算组是公司清算阶段的执行机构,而非议事决策机构,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确定由部分股东参加的清算组成员。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可以通过审议和表决清算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对清算过程行使知情权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