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受益人指定不明之解释——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的妥适性 被引量:3
An Explanation on Unidentified Designation of Beneficiary in Insurance Contracts ——With comments on the appropriateness of the 2nd Paragraph of Article 9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Ⅲ on the Insurance Law
中文题名:论保险受益人指定不明之解释——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的妥适性
第一作者:樊启荣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112-119
中文期刊名:保险研究
中文关键词:保险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指定不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摘要:《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