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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以美国法为借鉴     被引量:2

On Shareholder Proplsal Right of Listed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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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以美国法为借鉴

作者:刘胜军

第一作者:刘胜军

机构: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年份:2016

卷号:34

期号:9

起止页码:154-171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股东提案权;委托书;公司民主;公司社会责任;

摘要:美国上市股东提案权的初衷是促进公司民主,股东提案权与委托书征集共同构成美国上市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美国SEC rule14a-8规定的股东提案程序和排除事由保护上市公司免受股东滥用提案权的影响,股东提案排除事由的实践和演变揭示了股东提案权对践行美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贡献卓著。针对股东提案排除争议美国联邦证券委员会创设了无异议函(No action letter)这一行政决定来事前高效、经济地处理。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针对上市公司股东滥用提案权存在规范漏洞,不能激励中小股东积极行使提案权,未能将股东提案权作为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机制,提案排除争议制度效率低下且存在规范漏洞。美国提案权制度近一个世纪的演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以完善,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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