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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5

The Legal Structure of Transfer of Trust on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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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

作者:徐海燕 冯建生

第一作者:徐海燕

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年份:2016

卷号:31

期号:5

起止页码:72-79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农地信托流转;农地信托客体;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信义义务;

摘要:农村土地以信托方式流转时,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农户,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属于自益型信托。依“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设计,具有身份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保留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进行流转,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设立后,土地经营权要移转给作为受托人的土地信托公司,由其以自己名义进行控制和处分。为保护农户的利益、并兼顾信托公司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第三人的利益,应通过信托登记公示信托财产。同时,信托公司有义务依信托之目的而管理信托事务。

分类号:D922.32[农业土地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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