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数字艺术生产权利     被引量:1

On Production Rights of Digital Arts

收藏

中文题名:论数字艺术生产权利

作者:马立新 唐艳秋

第一作者:马立新

机构:[1]山东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山东济南250014;[2]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34-43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数字艺术;艺术生产权利;原子艺术;

摘要:艺术生产权利是艺术生产主体在人类社会政治共同体中天然享有的从事艺术生产创作的一种自由或资格。同其他权利一样,艺术生产权利也是人类主体性、自身利益和自由意志的彰显,因而具有明显的历史性、社会性、文化性特征,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并受到政治权力、社会舆论和法律权利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艺术生产都是基于原子模式;20世纪90年代随着数字技术的兴起和迅猛发展,艺术生产迅速转型为比特模式。这一机制不仅导致了数字艺术生产权利的扩大化,而且导致了数字艺术生产权利结构和权利性质的双重重大嬗变,从而深刻改变了原子艺术长期努力所建构起来的相对稳定的艺术生态格局。数字艺术生产权利的嬗变一方面极大解放和提升了艺术生产力,大大增加了人类的审美机会和审美疆域,另一方面也对人类的其他权利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新的挑战。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