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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被告的局限及其克服     被引量:2

Limitations of the Defendant i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Ways of Overcoming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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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环境公益诉讼被告的局限及其克服

作者:张忠民

第一作者:张忠民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6

卷号:38

期号:5

起止页码:42-61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被告;实证;解释论;立法论;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在世界范围内都一直是理论与实践的焦点,在很大程度上,美国、中国等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症结都在于被告,而非惯常所认为的原告及其起诉资格。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更在于“谁”应当是被告,因为通常是由于被告存在侵害行为,才使得原告发动诉讼,而被告的举证能力和责任能力则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结果。通过检视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实施一年来的案件,不难发现,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存在若干局限,其直接表现在地域、类型、身份构成和其他当事人的情况等方面,间接表现在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方式和结案情况等方面。对此,应通过解释论和立法论的双重路径予以克服,前者以诉讼当事人为中心,包括拓展原告的范围、明确支持起诉人的地位和审视检察院试点等内容;后者以法院为中心,包括妥善分配举证责任、科学判断因果关系和创新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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