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正的慎思与评价——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Reflection amd Comment on the Ammendments to the Crime of Disturbing the Court Order——Based on the Amendments to Criminal Law(Ⅸ)
中文题名: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正的慎思与评价——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第一作者:张晶
机构:[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16
卷号:21
期号:4
起止页码:63-67
中文期刊名: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秩序罪;谦抑原则;严格解释;教义学分析;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法庭秩序罪作了重大修改,增加并细化了具体罪状。此罪具有地点时间的特定性、侵害法益的复杂性,但扰乱法庭正常审判活动秩序是核心要素。正确理解和适用此项罪名应当恪守严格解释的立场,明确该罪行为主体要件应为一般主体;细化行为具体时空条件,行为发生时间应当包含庭审准备阶段的行为;严格解释行为客体要件,"侮辱""诽谤"与刑法分则中的侮辱、诽谤罪应当具有相同含义,但是以网络方式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不应当包括在内。"威胁"并不是指一般性的恐吓,而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物、毁坏名誉等相威胁,达到侵害法益紧迫危险的程度的行为。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