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考试作弊”类犯罪司法边界之厘定
作者:李腾
第一作者:李腾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64-69
中文期刊名: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考试作弊”类犯罪;国家考试;组织行为;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但立法的修改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考试作弊”类犯罪适用对象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从应然层面应当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考试排除出该类犯罪的规制范围,但从实然层面而言应当对“法律”作广义理解,不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性文件,该冲突解决的出路在于通过《考试法》的出台来对各类考试性质进行明确规定。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中的“组织”行为应当界定为“行为人采用招募、引诱等手段,策划、安排3人以上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行为方式之一,因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属于“非组织型考试作弊”。在两罪法定刑完全一样的前提下,对于非组织型犯罪应当进行更加严格的解释。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