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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责任论:一种形式主义的人格定罪模式     被引量:3

Responsibility of Personality: A Formalism Conviction Pattern of Pers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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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人格责任论:一种形式主义的人格定罪模式

作者:胡东平 詹明

第一作者:胡东平

机构:[1]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2]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03

年份:2016

卷号:47

期号:5

起止页码:112-117

中文期刊名: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人格责任;形式主义;定罪模式;

摘要:人格责任论将责任的基础归咎于行为者的人格,又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体现主体人格的个别行为时就存在责任。这种人格定罪模式对于解释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忘却犯及期待可能性等刑法问题具有理论价值。人格责任论既将人格引入定罪,又格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侵害个人自由;但存在对人格与行为的关系认识不全面,没有真正将人格引入定罪之中,立足点仍然是报应而不是预防。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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