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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民事责任的特殊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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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生态民事责任的特殊性

作者:刘清生

第一作者:刘清生

机构: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6

年份:2016

卷号:30

期号:5

起止页码:83-92

中文期刊名: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生态民事责任;不可填补性损害;预防责任;

摘要:生态民事责任社会化忽视了生态损害后果的无法填补性,背弃了民事法律责任对行为人的功能,远离了环境保护目的,无法彰显生态民事责任的特殊性。近现代法学个体主义方法论下传统民事责任具有个体性,但环境法学整体主义方法论下的生态民事责任却具有整体性,两者存在质上的区别。因而,传统民事责任内容不能直接套用到生态民事责任上。传统民事责任"填补损害"目标源自于也仅适用于具有可填补性的财产损害,"只见受害不见侵害"是传统民事责任"填补损害"的固有缺陷。生态损害的不可填补性决定了生态民事责任应以"预防损害"为核心目标,应当以停止侵害行为与消除危险因素等预防性责任作为首要责任形式,其责任核心构成要件是未来损害的不可填补性(损害事实)及损害发生概率的低盖然性(因果关系)。

分类号:D91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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